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与某某,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1民初12833号
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
经营者: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咸丰县某某挖机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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