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民初7725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天白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九龙山镇三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7935318399。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凤凰路1号1A幢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7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天白初级中学与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天白初级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开州区天白初级中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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