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5民初530号
原告:梁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梁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梁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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