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民保异字第00001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迎民保字第001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庆开发区中南世纪城A区2幢2单元503室的预售房产。2015年6月3日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于2015年1月1日***、***夫妇、安庆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区中南世纪城商品房买卖解除合同》,案外人已于2015年1月4日至2月11日陆续将购房首付款退还给***、***夫妇,偿还了***、***夫妇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的贷款本息,即该房已由案外人全款购买,并在安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告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安庆市开发区中南世纪城A区2幢2单元503室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及代理人***、***,申请人***均参加听证会。 被申请人***、***未参加听证会,未作答辩。 经本次审查查明,***、***夫妇于2013年4月24日与中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安庆开发区中南世纪城A区2幢2单元503室房屋一套,房款464091元,***、***夫妇支付首付款144091元,余款32万元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办理按揭。2014年因中盛公司配套设施未到位,中南世纪城小区85户业主多次要求退房,并到安庆市人民政府多次信访,***、***夫妇为其中一户。经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多次协调,最终确定由案外人、中盛公司、购房业主签订《开发区中南世纪城商品房买卖解除合同》,由案外人退还85户购房款,并由中盛公司、购房业主配合案外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2015年1月1日***、***夫妇与案外人、中盛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案外人于2015年1月4日至2月11日陆续将购房首付款退还给***、***夫妇,偿还了***、***夫妇在交通银行安庆分行的贷款本息,并已占有该房产。2015年5月案外人在办理该批房屋预告登记注销变更过程中,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知案外人,中南世纪城A区2幢2单元503室已被本院查封,遂提出保全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系对保全的实施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案外人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解除合同,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属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且案外人对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因此涉案房屋不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庆开发区中南世纪城A区2幢2单元503室房屋的保全措施。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