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723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文才,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樊邦云,女,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文才、樊邦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包跃宏
人民陪审员  董德玲
人民陪审员  薛先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