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3123号
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城关镇春秋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153140194X。
法定代表人:李圣鹏,总经理。
被告:**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桃溪镇三沟村合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68998192B。
法定代表人:左常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锐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礼正
人民陪审员 宋 霞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