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4民初6232号
原告:某休养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休养所与被告江苏某公司、第三人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某休养所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休养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休养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休养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