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3767号 原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922069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安徽明达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