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4972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重庆市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交纳7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