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远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303民初7407号 原告:山东远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39号齐鲁电商谷E座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C办公楼0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远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发公司”)与被告河北华讯微通网络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通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讯公司、重庆通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93224.6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被告重庆通建施工,重庆通建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转包给被告华讯公司,华讯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均由原告自行组织施工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转包合同无效,被告华讯公司、重庆通建在转包过程中扣留了高达30%的管理费用。在被告华讯公司、重庆通建未参与任何工程施工、管理的情况下,应将该部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讯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原告与华讯公司之间不存在30%管理费的事实,原告无权主张393224.69元工程款。首先,华讯公司在被告重庆通建以116万余元的固定价格承包了2017-2018基站零星维修项目的劳务工程,因原告在项目当地,为便于施工,经原告与华讯公司协商一致,原告以固定价格90万余元在华讯公司处承包涉案劳务,原告承包后为获得劳务费用进行施工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双方核算,原告劳务费共计922755.82元,原告向华讯公司开具合规发票后,华讯公司已全额支付完毕劳务费用。因此,双方就涉案工程已经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不存在借用或者挂靠资质等行为,不存在收取或者扣留管理费的约定及事实,原告主张支付30%管理费即工程款393224.69元无任何依据。其次,原告在华讯公司处承包的是劳务部分的施工内容,且是通信工程领域内的劳务施工,并非建设工程领域中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不再强制要求承包资质,且原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了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机房及配套设施等内容。因此,原告与华讯公司签订的《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基站零星维修劳务分包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综上,鉴于华讯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原告主张所谓管理费的事实的情况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任何依据。华讯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劳务费用,不存在欠付的问题,原告主张利息无任何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重庆通建辩称,原告起诉重庆通建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对重庆通建的起诉。重庆通建2017年5月19日与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签订《2017-2018年基站零星维修合同》,由重庆通建以预算价格2901873元承包基站零星维修施工项目,后以固定价格116万余元分包给被告华讯公司。被告华讯公司已经施工完毕,重庆通建亦将劳务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告华讯公司。重庆通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分包、转包或者其他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无权向重庆通建主张权利,应依法驳回原告对重庆通建的起诉。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的重庆通讯公司主张权利。根据(2019)最高法民终556号和(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案件判决,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承包单位在工程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请求权的基础应该依据其合同约定。本案原告主张华讯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故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仅是华讯公司,原告请求应该参照原告与华讯公司的约定计算价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重庆通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签订《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年基站零星维修合同》,之后重庆通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华讯公司。2020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华讯公司签订《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基站零星维修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华讯公司应向原告远发公司支付922755.82元,原告在向华讯公司开具发票后,华讯公司已就上述款项支付完毕。现原告以转包合同无效,被告华讯公司、重庆通建未参与任何工程施工、管理,应将该部分工程款返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遂引发此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恒诚信(2019)通信SDYD第442号报告书、443号报告书各一份、发送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邮件截图及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终验材料)份及往来邮件截图四份、派工邮件158份,被告华讯公司提交的原告向华讯公司开具的部分发票11张及银行付款回单四张、华讯公司就涉案工程与淄博博冠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基站零星维修劳务分包合同》及付款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基站零星维修项目承包给重庆通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作为发包人,重庆通建作为承包人,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所签订的《山东移动淄博分公司2017-2018年基站零星维修合同》应属有效。重庆通建作为承包人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华讯公司,华讯公司又将案涉工程部分分包给远发公司,远发公司具备相应资质,该分包合同不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依法认定华讯公司与远发公司之间的分包协议合法有效。远发公司与华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分包协议履行己方义务。双方在施工完成后核定的工程造价为922755.82元,远发公司自认已经收到全部款项,原告主张华讯公司、重庆通建返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远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9元,由原告山东远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