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24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住柏乡县。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邢台市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
***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