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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xxxx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知民初875号 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C-1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xx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