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知民初875号
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C-1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3、4层。
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xx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xx**电气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