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81民初352号
原告:蒋某,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某,德兴市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蒋某与被告德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3元,减半收取计6227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