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02民初313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3栋2单元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553642264P。
法定代表人:朱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卿,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海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