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02民初229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6号13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5354226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邱腾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二二七地质队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653985582。
负责人:邹仁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冈,郭庆,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盘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80元,减半收取14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世敏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富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