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10935号
原告: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第三人:沈某某。
原告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苏州)有限公司、第三人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元(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应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