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02民初12188号
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董村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58022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清风路6号鲁商盛景广场A座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5FDJ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广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广平街干警宿舍28号楼2单元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5839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九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