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02民初9075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务。
被告:松原市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5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