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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有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02民初9075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务。 被告:松原市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5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