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87号
申请人:北京瑞思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小十三里村南2幢207室。
法定代表人:申硕,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银海华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仁义路2号院3号1层102。
法定代表人:张景宽,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海华丰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龙兴分理处账号为×××内存款471608.54元。保全金额471608.54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101681919202000030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银海华丰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通苑支行龙兴分理处账号为×××内存款471608.54元。
保全费二千八百七十八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