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特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艺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朗赫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9049号之三 原告:上海艺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朗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49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写字楼16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朗赫科技有限公司、惠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诚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特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