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执5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勇、刘雯,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8)苏0102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02执554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峰
审 判 员 焦宜春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万**
书 记 员 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