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620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94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宣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张光东。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金融城8号楼1楼,2楼,22楼,23楼。
负责人:刘玄。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梦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