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乙有限公司;福建省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622民初290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22号芝山新村西区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9437939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MA33WF6L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存在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冠公司支付建漳公司工程款1230403.2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1457元。事实及理由:建漳公司承包宏冠公司址在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彩龙大道北侧宏冠高铁新城(一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供配电项目,该供配电项目现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完成,而宏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建漳公司工程款1230403.2元,建漳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据此诉至本院。 宏冠公司辩称,(一)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本应包含在案涉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中的费用实际由被答辩人承担,应在案涉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款合同价款第2条约定:“本工程含税费固定包干总价包含乙方完成本工程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全部工作所需的人工费(含加工、制作、加班、赶工)、材料与设备费、机械费、进出场及二次运输与装卸费(如必须使用大型机械而现场又不具备)、施工管理费、配套费、办理竣工验收及送电等相关手续费、关系协调费、现场安装调试费、设备调试费、移交前的保管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综合措施费、其他各种措施费、利润、各类市场风险费、各类保险费、不可竞争费、风险包干费、规费、税金及施工过程中乙方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第五条第1款约定:“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本合同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涵盖的全部要求、内容及人工、材料机械、材料运输、材料二次搬运、安全文明、临时设施、施工措施费、规费、管理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合同工作的所有费用。”因此,以下项目由答辩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案涉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1.各配电房的空调安装及验收整改的费用50829.5元。根据被答辩人出具的《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中标准配电房建设报价明细3含:“空调安装及室内通风”,因此该笔款项应予扣除;2.地下室及各栋强电井电缆桥架穿墙穿板的封堵19000元;3.地下室铁皮笼10000元;4.斜坡封盖2000元;5.风机2条进线管700元。(二)由于被答辩人未按设计施工,后变更设计而减少的成本及额外产生的设计变更费用,应在案涉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1.顶管变更为开挖,降低造价200000元。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安装施工人员报价明细1“梯接点顶管双回路约900米”总包价360000元,备注:“承包由第三方专业顶管公司。按每米收费地质岩石每米400元,沙土收费每米320元(先用400每米计算)”,但被答辩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未按设计施工,后在验收时被要求整改,根据《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竣工验收缺陷整改反馈及说明》:“183G06-G07设计为顶管,施工为开挖同七星线#61-1”,建议为“需变更设计”。后答辩人只能配合变更设计从较为昂贵的顶管开挖变为人工开挖,因此较为昂贵的顶管开挖变为人工开挖所减少成本200000元结算时应予扣减;2.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土建.预埋配件材料部分报价明细中“6圆形球墨铸铁井盖,36块、单价920元每块、合计33120元”,但被答辩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未按设计施工,后在验收时被要求整改,根据《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竣工验收缺陷整改反馈及说明》:“盖板与设计不符,设计为铸铁,现场为普通水泥井盖”,建议为“盖板需设计变更”。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按设计要求交付圆形球墨铸铁井盖,该部分的费用合计33120元款项结算时应予扣减。综上,建漳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230403.2元,扣除宏冠公司垫付费用82529.5元及违约减低成本233120元后,实际应付工程款仅为914753.7元,其主张的全额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宏冠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建漳公司向宏冠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1296000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建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14日,宏冠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建漳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摘要):“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工程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彩龙大道北侧;二、承包方式1、本工程采取大包干“交钥匙工程”方式进行承包施工。具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报装、包竣工验收合格、包供电部门验收通过及正式送电运行、包供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包完成本工程设备和线路的产权管理移交给云霄县供电局等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即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交钥匙工程’;三、施工工期: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提前五天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18日总工期141个日历天(如因甲方某种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期施工,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所误工期顺延)。未经甲方书面盖章签证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否则,每延误工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四、合同价款:1、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按固定综合含税总价计价,即本工程含税费固定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币种)(大写):玖佰伍拾柒万陆仟零柒元玖角捌分(¥:9576007.98),其中不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8714167.26元,税额为人民币861840.72元(税率9%)。本工程承包价格不因材料价格涨跌、市场风险波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等任何因素进行调差。”等条款。2023年5月11日,宏冠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向建漳公司通知:“关于我司开发的宏冠高铁新城项目,经工程部确认,现已具备进场条件。现通知贵单位2023年5月15日前进场施工,超过此日期,如贵单位仍未进场施工,则视贵单位已确认进场时间,我司将不再另行通知,延误工期由贵单位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11月27日,案涉工程才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居配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后经建漳公司调试,于2024年12月8日才正式通电运行。根据《施工合同》第八条第4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标准:本工程中各项工程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并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且正式通电正常运行,同时向甲方交付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建漳公司直到2024年12月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2023年5月15日开工起至2024年12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止历时573天,扣除约定的工期141天,逾期完工的天数为432天。根据每逾期一天应支付3000元违约金的约定,建漳公司应向宏冠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1296000元。 建漳公司辩称,(一)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支付工程进度资金申请单,发包人收到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承包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施工现场存在大量施工前的基础工程问题,发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是导致承包人被迫延迟完工交付工程的主要原因,且工程还存在设计变更、天气原因等因素影响导致竣工延迟。其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迟是由发包人提出更改设计,并自行支付设计费后交由承包人施工,故此,本案不能以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时间间距简单直接判断工期延误,据此,上述引起的延迟竣工承包人没有过错,且发包人提出反诉也没有举证证明因延迟竣工致使其影响总工程竣工,及由此遭受到经济损失,为此,发包人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关于发包人答辩中要求抵扣问题,承包人是以10849623元中标,在中标前已向发包人递交报价书,报价书就是中标价格,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后,发包人为了压缩工程款支出,然后组织承包人进行会谈,对施工项目进行相应调整,并自行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更改部分施工项目和施工图纸,包括顶管该为开挖、地下室及各栋强电井电缆架桥穿墙穿板的封堵、地下室铁皮笼、斜坡封盖等,将原来的中标价10849623元降低为9576007.98元,而后双方才签订电力工程合同书。故此,承包人已减少承包人相关工程款项,发包人现主张抵扣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时,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现工程变更量未减少15%,根据上述文件,应当以合同价进行结算,据此,发包人要求抵扣依法无据。 建漳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建漳公司、宏冠公司施工合同关系及约定的事实;2.宏冠高铁新城正式电施工验收、拨款会议简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居配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证明宏冠公司原因延误工期、施工项目已竣工通过验收并交付宏冠公司使用的事实;3.业务回单(收款),证明建漳公司收到的工程款的事实;4.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证明因宏冠公司因配电房土建切墙没完成导致工程项目不具施工条件的事实;5.工作联系单、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现场相片,证明宏冠公司因配电房外墙搭建脚手架导致工程项目无法施工的事实;6.证明、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现场相片,证明宏冠公司原因工程项目不具施工条件,建漳公司代为建造配电房的事实;7.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劳务承包合同书,证明宏冠公司公共用电系统施工未完成影响提交国网验收的事实;8.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证明宏冠公司原因需整改影响验收的事实;9.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案涉工程验收合格竣工的事实;10.宏冠高铁新城正式电施工验收、拨款会议简要、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宏冠付款情况说明、工程款申请单,证明宏冠公司拖延付款致使建漳公司采购材料延迟、工人因工资原因窝工、宏冠公司在第二次验收前从未提及延误工期导致工程款延误支付的事实;11.工程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整改报告,证明第三方检测、验收时间,宏冠公司原因致使工程检测、验收延误工期的事实。 宏冠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证据3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因宏冠公司的原因延误工期的事实。工作联系单不同于签证单,其主要用于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之间的日常沟通协调,传递信息、提出工作请求或确认事项(如工程进度调整、质量问题反馈、材料供应协调等),建漳公司提供的所有《联系单》只能证明就联系单上载明的事项曾向宏冠公司进行沟通,宏冠公司及工作人员在《联系单》盖章或签字只能证明有收到该沟通信息,不能证明存在确认、认可联系单上的载明的事实。是否能够延长工期应当严格按照案涉合同第三条“施工工期”明确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施工的,乙方需申请工期顺延并经甲方书面盖章确认,否则不得延误工期”,以双方确认的(如签证单)顺延工期的材料为定案依据;对证据4中的HGDC-30-20230511《工作联系单》可以证明进场施工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HGDC-SD-5-15《工作联系单》为建漳公司单方面申请延期,宏冠公司并未予以同意确认,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对证据5的两份《工作联系单》均为建漳公司单方面申请延期,宏冠公司并未予以同意确认,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对现场照片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6中的证明及照片三性均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工作联系单为建漳公司单方面陈述,宏冠公司并未予以同意确认,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对证据7工作联系单为建漳公司单方面陈述,宏冠公司并未予以同意确认,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劳务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对证据8工作联系单为建漳公司单方面陈述,宏冠公司并未予以同意确认,不能作为可延长工期的证据;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上面载明的开工、完工日期均为空白,应以宏冠公司实际陈述的为准;对证据10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付款的推延可以顺延工期,且不予付款是因其存在严重拖延工期在先;对证据11可证明建漳公司作为施工方存在工程施工问题导致项目验收时被整改,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为建漳公司的责任。 经审查,建漳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3,宏冠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且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9宏冠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且宏冠公司均有盖章进行确认,依法予以确认;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证据10、证据11均有宏冠公司盖章或其工作人员签名确认,依法予以确认;证据6有宏冠公司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对因宏冠公司不具施工条件,建漳公司代为建造配电房进行确认,依法予以确认。 宏冠公司围绕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宏冠公司、建漳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约定的事实;2.《工作联系单》,证明2023年5月11日,宏冠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向建漳公司通知:“关于我司开发的宏冠高铁新城项目,经工程部确认,现已具备进场条件。现通知贵单位2023年5月15日前进场施工,超过此日期,如贵单位仍未进场施工,则视贵单位已确认进场时间,我司将不再另行通知,延误工期由贵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3.《居配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证明2024年11月27日,案涉工程才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出具《居配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的事实;4.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后经建漳公司调试,于2024年12月8日才正式通电运行的事实;5.《结算账户付款凭证》、《报销单》、《发票》,证明宏冠公司因各配电房的空调安装及验收整改支付费用50829.5元的事实;6.《宏观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证明《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中标准配电房建设报价明细3含:“空调安装及室内通风”,《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安装施工人员报价明细1“梯接点顶管双回路约900米”总包价360000元,备注:“承包由第三方专业顶管公司。按每米收费地质岩石每米400元,沙土收费每米320元(先用400每米计算)”,土建.预埋配件材料部分报价明细中“6圆形球墨铸铁井盖,36块、单价920元每块、合计33120元”的事实;7.《居配电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证明《国网漳州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竣工验收缺陷整改反馈及说明》:“183G06-G07设计为顶管,施工为开挖同七星线#61-1”,建议为“需变更设计”,“盖板与设计不符,设计为铸铁,现场为普通水泥井盖”,建议为“盖板需设计变更”的事实。 建漳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内容的关联性有意见,工期延误是宏冠公司未全面提供施工条件、延迟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天气原因等原因造成,建漳公司不具有过错;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期关联性有异议,宏冠公司未全面提供全部的工作联系单,工期延误建漳公司不具有过错,本案不能简单以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时间衡量工期是否存在延误;对证据3、证据4三性均无异议,工程已验收并交付建漳公司使用,延迟通电原因是宏冠公司造成,非建漳公司过错;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配电房空调是宏冠公司变更合同内容自行采购,且动车票与工程款无关联,应由其自行负担;对证据6、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报价书价格是中标价格,宏冠公司为了建设工程价款,变更部分工程项目,其所指的顶管、开挖、井盖等项目已更改,非建漳公司原因造成,且工程量未减少工程总量的15%,依法应以合同价进行结算。 经审查,宏冠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建漳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联性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23年4月14日发包方宏冠公司作为甲方,与承包方建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由建漳公司承包建设宏冠公司址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彩龙大道北侧的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合同第二条“承包方式”约定:“1、本工程采取大包干“交钥匙工程”方式进行承包施工。具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报装、包竣工验收合格、包供电部门验收通过及正式送电运行、包供电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包完成本工程设备和线路的产权管理移交给云霄县供电局等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即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交钥匙工程”……”,合同第三条“施工日期”约定:“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5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提前五天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18日。总工期141个日历天(如因甲方某种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期施工,由乙方向甲方申请所误工期顺延。)未经甲方书面盖章签证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工期。否则,每延误工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天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约定:“1、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按固定综合含税总价计价,即本工程含税费固定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币种)(大写):玖佰伍拾柒万陆仟零柒元玖角捌分(¥:9576007.98),其中不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8714167.26元,税额为人民币861840.72元(税率9%)。本工程承包价格不因材料价格涨跌、市场风险波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等任何因素进行调差……”,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尾款支付: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整套工程验收资料,并负责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且依约完成本工程设备和线路的产权管理移交给云霄县供电局后,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尾款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贰万零肆佰零叁元贰角(¥:3820403.2)……”,合同第九条“双方责任”约定:“1、甲方的责任1.1、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为:***1396013****,甲方代表按照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相关工程变更增减签证、工期顺延签证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甲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施工现场的代表无权代理……2、乙方的责任2.1、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为:***1355967****,乙方代表按照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违约责任1.1、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适当顺延;甲方逾期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建漳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进场施工。2024年6月16日,宏冠公司作为甲方、建漳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宏冠高铁新城正式电施工验收、拨款会议纪要》,双方共同达成如下会议共识:“1、总原则按合同执行,双方合同第二个节点余款一周之内拨款。2、在供电部门第二次验收过程中,甲方视情况超合同额外拨付50万左右款项资助乙方。3、乙方保证6月20日之前申请第一次报验……”。案涉工程于2024年6月19日申请第一次报验,于2024年7月4日通过第一次验收。2024年11月27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向宏冠公司出具《居配工程验收结果通知单》,检查结果为验收合格。案涉工程于2024年12月8日正式通电运行,并于2024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现宏冠公司已向建漳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7845604.78元,实际尚欠1230403.2元未支付。 另查明,因《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中的标准配电房建设报价明细备注中包括“空调安装及室内通风”,宏冠公司为此产生空调安装及验收整改费用50829.5元。 本院认为,建漳公司与宏冠公司签订的《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1.宏冠公司应向建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具体金额;2.宏冠公司是否应向建漳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3.建漳公司是否应向宏冠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9576007.98元,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确认,宏冠公司已向建漳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7845604.78元,实际尚欠1230403.2元未支付。因宏冠公司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的要求,产生空调安装及验收整改费用50829.5元,该费用有正式发票等证据为凭,应在宏冠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故宏冠公司仍需向建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为1179873.7元(1230403.2元-50829.5元)。宏冠公司认为其根据《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一期)配电工程报价书》的要求,产生的地下室及各栋强电井电缆桥架穿墙穿板封堵费用19000元、地下室铁皮笼费用10000元、斜坡封盖费用2000元、风机2条进线管费用700元,因宏冠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费用系因案涉工程的必要施工而产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超过15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工程款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另,该合同又约定“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整套工程验收资料,并负责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通电,且依约完成本工程设备和线路的产权管理移交给云霄县供电局后,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尾款……”。本案中,建漳公司主张以1230403.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应予调整,基数应为1179873.7元,利息起算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日(2024年12月19日)的30个工作日后(15日+15日),即2025年2月8日,故宏冠公司应向建漳公司支付以1179873.7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三:《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为2023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建漳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4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建漳公司存在迟延施工的事实,但《宏冠高铁新城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相关工程变更增减签证、工期顺延签证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甲方盖章确认方为有效”,结合建漳公司在案提交的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上述延期建漳公司均有向宏冠公司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并得到宏冠公司的签字确认,宏冠公司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且至2024年6月16日双方就工程进度及付款等事项又达成一致协议,建漳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建漳公司对案涉工程的迟延施工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宏冠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宏冠公司反诉主张建漳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共计1296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873.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5年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1179873.7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66.7元,由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406.88元,由福建省建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9.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232元,由福建省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足额预交除外)应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院履行款账号: 户名:云霄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云霄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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