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8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76号怡泰科技大厦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八丈井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退115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