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382号
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创美华彩中心3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冠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淘天地商务大厦2幢6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68号1**2603-2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娟萍。
被告:***,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冠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冠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旭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