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54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创美华彩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