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54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创美华彩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日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