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民初15142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8号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12楼120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广南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北宁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广南县畜牧兽医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