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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3民初15142号 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28号同德广场A6地块写字楼12楼120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广南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北宁路。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广南县畜牧兽医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