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恒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沂水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8民初4631号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进度工程款292952.29元,并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质保金51431.5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