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377号
原告:***,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51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09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89125N。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