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3民初272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川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09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