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城南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5民初2754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49893924)。住所地: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城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42179986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蝶缘路268号301室。 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6021092U)。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北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城南支公司、***、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