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492号
原告: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工业开发区11-364-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55324854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六鳌镇崂岈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7501219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中煤美晶物业公司美晶大厦三区402室(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6129395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船一帆新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诚国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大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