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1263号
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祁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46.5元,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琦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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