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224号
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湾谷科技园C6-703室。
法定代表人:祈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
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宏慧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学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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