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1206号
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祁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勇,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高君。
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持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孟伯智能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董 晔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