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03民初1533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县某某,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台江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9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