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855号
申请人:长沙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龙一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66312086U,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龙华岭村1688号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200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52320********,住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泓顺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55520742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泓顺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泓顺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长沙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