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5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路100号***高层24栋37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公寓1402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源公司)因与长***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风行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顺源公司、御风行广告公司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5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5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长***行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