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173号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2934555M,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金石镇金安村金石工业园内、状元路与***、天马路围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55520742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