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34号
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92934555M,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金石镇金安村金石工业园内、状元路与***、天马路围合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湘郡未来试验学校,住所地:长沙县泉塘办事处黄兴大道与博雅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告: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55520742K,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湘郡未来试验学校、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61元,由原告湖南卓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