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34民初422号
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魏城镇平安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市煜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