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82民初104号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新建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