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1236号
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甲1号1幢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忻府区新建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86.5元,由原告太原千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