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某某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晋0602民初1387号 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新建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峪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峪煤矿。 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41080元及违约金(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违约金269326.13元及2019年6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13日原告忻通公司与被告**峪煤业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前刮板运输机一部(SGZ764/400)、后刮板运输机一部(SGZ830/630)、刮板转载机一部(SZZ830/315)、破碎机一部(PCM200)及自移机尾一台(ZY2700)。合同总金额为9590000元,货物到达买受方指定地点,货到指定地点后付50%,试运行正常一月后付40%,1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原告于2013年5月17日提供配件一批价值38108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8630000元货款。根据原被告双方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询证和催款函显示,截止2018年8月30日,被告仍欠原告1341080元货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共计1341080元,从2019年9月起至2020年6月底前9个月每月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最后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剩余货款441080元;如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每笔货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并从该笔货款违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剩余货款的相应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6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峪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