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

舟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1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舟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博,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秀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霖,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秀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霖,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舟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波星通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中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舟山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