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1557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090461X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顺网资辉大厦1幢2**601-610-2、611、613-615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MA2EA79H3X,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道翡翠谷A区8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聚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LCJC1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中路76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磐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聚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美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