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130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
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38号银地大厦3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
益大厦(大润发北面)七层。
法定代表人:***。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
司诉被告***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
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
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