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某某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7130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 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38号银地大厦3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昌盛路正 益大厦(大润发北面)七层。 法定代表人:***。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 司诉被告***旭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 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 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