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6990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厦**。
诉讼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康城国际约克郡****。
法定代表人:***。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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