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255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238号银地大厦3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康城国际约克郡22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园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胡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