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03财保6号
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银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城市展览馆**-1/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8149.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2021年3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9814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11元,由被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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